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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玮与刘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玮,刘争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496号原告王玮,男,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刘争峰,男,汉族,住商丘市。原告王玮诉被告刘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玮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争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争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玮撤回对被告刘争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玮承担。审判员 付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迎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