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玮与刘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玮,刘争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496号原告王玮,男,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刘争峰,男,汉族,住商丘市。原告王玮诉被告刘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玮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争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争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玮撤回对被告刘争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玮承担。审判员 付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迎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