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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874号原告:巩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址江苏省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胜,组织机构代码证:83643170-8。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审判员  巫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莹附:(2017)皖1204民初87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