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红军申请郭丽红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军,郭丽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45号申请人:刘红军,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杨梅,北京市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志,北京市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丽红,女,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申请人刘红军与被申请人郭丽红因民间借贷纠纷,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丽红所有的房产及车辆予以保全查封。申请人刘红军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红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郭丽红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xx镇xx号楼1单元xx号房屋(房产证号:X京xx字第XX**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查封被申请人郭丽红名下的车牌号为×××宝马牌小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予办理该车的转移登记手续。申请人刘红军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