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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凤英申请孙石祥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凤英,孙石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特3号申请人:朱凤英,女,193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万科城市。被申请人:孙石祥,男,1938年2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万科城市。申请人朱凤英与被申请人孙石祥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申请人朱凤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朱凤英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