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谢波、罗冬秀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波,罗冬秀,周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谢波,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信丰县。被执行人罗冬秀,女,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信丰县。被执行人周运海,女,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信丰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谢波与被执行人罗冬秀、周运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335号判决书,被执行人罗冬秀、周运海应支付申请人谢波案款706600.0元,承担执行费9466.0元。现因被执行人罗冬秀;周运海暂无履行能力。现因被执行人钟香妹、邓风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1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剑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