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5刑初52号公诉机关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勉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淑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4日天快黑时,被告人刘某某在勉县长沟河镇汪家河村务工后,嫌工资低不想干了准备返回。沿路步行途经长沟河村五组时,发现路边有一户人家(村民高某某,男,70岁,系孤寡老人),就想找个住处休息并来到高某某家。发现高某某年迈体瘦又是一人在家后,刘某某直接说“我找个歇处”。高某某说“屋里没有地方歇。”刘某某到室内看了看床说“这床太脏了,没法睡”,又说“你叫我歇我也歇,你不叫我歇我也歇”,并在屋内床铺等处随意翻看财物,后在卧室内发现一个装有黄豆(约65斤)的蛇皮袋,刘某某抓了一把问黄豆卖吧,高某某说“不卖,要买的话,2.8元一斤。”刘某某先将蛇皮袋搬到堂屋说“你拿这黄豆也没用,卖给我,八毛一斤。”并趁高某某不备时突然扛起黄豆逃出门外,高某某伸手抓蛇皮袋并吆喝“贼娃子偷我黄豆呢”,被刘某某强行挣脱,高某某追赶至院内时,刘某某停下来威胁说“狗日的,你敢来。”,高某某害怕被打停止了追赶并电话报警。刘某某扛着黄豆逃离现场至路边,后搭乘一辆过往的农用车来到勉县城区。次日,刘某某将所抢黄豆带至勉县城区农贸市场,以约0.9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中年男子,得款63元并挥霍。2016年11月的一天下午,因家中没钱购买油盐了,刘某某趁邻居刘某甲(男,63岁,勉县武侯镇将台村十五组村民,精神病,独居)进入厨房时,偷偷进入刘某甲家卧室,将室内的一桶5升的金龙鱼牌菜籽油(价值50元,未拆封)盗走,所盗菜籽油已被刘某某自己食用。2016年11月的又一天,刘某某趁邻居刘某甲上厕所之机,偷偷进入刘某甲家卧室,将室内的半蛇皮袋黄豆(约40斤)盗回家中。数日后,刘某某将所盗半蛇皮袋黄豆带至勉县武侯镇三粮液酒厂对面处,以24元价格出售给村民张某某。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傍晚,被告人刘某某途经勉县长沟河镇长沟河村五组村民高某某家时,见高某某(男,70岁)年迈又一人在家,便对高某某说:我找个歇处。高某某说:屋里没有地方歇。刘某某又对高某某说:你叫我歇我也歇,你不叫我歇我也歇。并在高某某屋内床铺等处随意翻看财物,后在卧室内发现一个装有黄豆(约65斤)的蛇皮袋,便抓了一把黄豆问高某某黄豆卖吧,高某某说:要买的话,2.8元一斤。刘某某将黄豆搬到堂屋对高某某说:你拿这黄豆也没用,卖给我,八毛一斤。并趁高某某不备时扛起黄豆逃出门外,高某某伸手抓蛇皮袋并吆喝“贼娃子偷我黄豆呢”,被刘某某强行挣脱,高某某追赶至院内时,刘某某停下来威胁说“狗日的,你敢来。”,高某某因害怕被打停止了追赶。后刘某某扛着黄豆逃离现场在路边搭乘一辆过往的农用车到勉县城区。次日以每斤0.9元的价格出售给一陌生男子,得款63元予以挥霍。2016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窜入其大伯刘某甲(男,63岁)家厨房盗走一桶金龙鱼牌菜籽油(5升,价值人民币50元)用于自己食用;同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窜入刘某甲家卧室,将室内放置的40斤黄豆盗走,数日后以24元价格出售给张某某。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抢劫罪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其于2016年11月两次盗窃刘某甲家财物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在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所涉嫌的盗窃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其盗窃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明月代理审判员 许 琦人民陪审员 郑 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