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3刑初9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强,男,1988年6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临沧市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金虹,被告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强到昆明市东川区小市街“兴鑫饭店”二楼艾某某家进行嫖娼活动,后趁受害人艾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摆放在床头柜上的一个挎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600余元及价值2848元的OPPOR9手机一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陈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说明,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视频截图,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昆明市东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2016]1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谅解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为344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正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鐾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