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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均福诉被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48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刘志禄,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81元,由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