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秀平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平,吴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吴秀平,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吴树旺,男,194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吴秀平与吴树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64620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吴树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吴树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吴树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吴秀平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树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吴树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璐审 判 员 李潇潇代理审判员 王宇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