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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明细花与王锦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明细花,王锦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明细花。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春、邓建南(实习律师),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锦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文,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锦林因与明细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5]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明细花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明细花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程序严重失当。本院认为,黄石德力宝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顺公司)从2012年3月16日开始租赁本案所涉房屋,而宝顺公司与王锦林于2012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移交使用确认书》中均明确了租赁房屋的面积为2165平方米,且《租赁房屋移交使用确认书》对租赁房屋面积的组成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且宝顺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在租赁期间内也未对租赁面积提出过异议,亦按2165平方米的租赁面积向王锦林交纳了租金。明细花与王锦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也是2165平方。明细花和王锦林在二审审理期间,都申请法院调解,故没有超过审理期限。综上所述,明细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明细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 里审判员 夏锦石审判员 忻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