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存权与杨存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存权,杨存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266号原告:杨存权,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8日,贵州习水人,户籍所在地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亮昭,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存凯,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6日,贵州习水人,户籍所在地习水县。原告杨存权诉被告杨存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小英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存权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存权的撤诉申请是对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存权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减半收取计1850.00元,由原告杨存权负担。审 判 员 张小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佳兴书 记 员 袁浩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