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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刘园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刘园园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701民初430号原告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博乐市南城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刘熙昆,该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刘珊珊,女,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系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职员,住博乐市红星路商业街*单元***室。身份证号×××,电话188997772677。被告刘园园,男,汉族,1986年1月1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电话152XX****XX。原告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刘园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园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98930.12元、装卸费770元、返还未偿还租赁物、支付租赁物损坏赔偿151.6元、清灰费2390元及滞纳金14839.51元,合计为117081.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4日原告给被告提供建筑设备,后被告返还了部分租赁物,至今欠原告建筑设备租赁费98930.12元、装卸费770元、支付租赁物损坏赔偿151.6元、清灰费2390元及滞纳金14839.51元,合计为117081.23元未支付。被告刘园园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从2012年6月4日至2012年6月14日被告刘园园在原告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建筑设备,原告开具了发货清单。2012年6月24日至2012年6月30日被告刘园园退还了部分租赁物。但尚有4米钢架管3根、3米钢架管3根、2.5米钢架管4根、2米钢架管6根、1.5米钢架管3根、3015钢模板1块、3075钢模板3块、3006钢模板5块、2506钢模板5块、2012钢模板20块、0015角模2根、0006角模3根、十字卡32套、U卡1426个及三项振动棒一台未退还,亦未支付租赁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园园在原告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建筑设备,应当支付租赁费,被告拖欠原告建筑设备租赁费98930.12元,符合发货清单约定,计算方式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要求被告刘园园支付装卸费770元、租赁物损坏赔偿151.6元、清灰费2390元及滞纳金14839.51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对上述费用进行了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要求被告刘园园返还未偿还租赁物,依据发货清单及退货清单,被告刘园园尚有4米钢架管3根、3米钢架管3根、2.5米钢架管4根、2米钢架管6根、1.5米钢架管3根、3015钢模板1块、3075钢模板3块、3006钢模板5块、2506钢模板5块、2012钢模板20块、0015角模2根、0006角模3根、十字卡32套、U卡1426个及三项振动棒一台未退还,应当进行返还,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园园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租赁费98930.12元;二、被告刘园园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返还4米钢架管3根、3米钢架管3根、2.5米钢架管4根、2米钢架管6根、1.5米钢架管3根、3015钢模板1块、3075钢模板3块、3006钢模板5块、2506钢模板5块、2012钢模板20块、0015角模2根、0006角模3根、十字卡32套、U卡1426个及三项振动棒一台;三、驳回原告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67元,由原告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219元,由被告刘园园负担11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