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立红、赵庆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红,赵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588号申请执行人张立红。被执行人赵庆丰。申请执行人张立红与被执行人王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4民初109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的执行款272675元。本案受理后,依当事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津A×××××汽车一辆,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向法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588号执行案的执行。如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随时申请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东东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