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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晶、杜丽与李人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杜丽,李人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284号之一申请人:李晶,女,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杜丽,女,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李人伟,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李晶、杜丽与被申请人李人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晶、杜丽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人伟在吉林银行账户:xx,账户金额为4750元。杜丽自愿以其名下账户xx,账户金额4750元,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丽、李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杜丽在吉林银行账户:xx,账户金额475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李人伟在吉林银行账户:xx,账户金额4750元;以上财产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晶审 判 员  李 杨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