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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范一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范一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5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北街47号。负责人:江永贵。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晨曦,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一妮,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被告范一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需办理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垚人民陪审员  古德旺人民陪审员  裴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雄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