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行初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艳不服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02行初229号之一原告:杨艳,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心升,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清路南苑小区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曾继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利全,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森,该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不服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一案中,原告以与相关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艳负担。审 判 长 王玉瑜审 判 员 李黎东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诗蕊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