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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海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海军,候冬芳,阳谷县武大郎炊饼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阳谷谷山路65号。法定代表人:杜龙山。被执行人:任海军,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武大郎炊饼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候冬芳,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后张岩寨村村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任海军之妻。被执行人:阳谷县武大郎炊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张岩寨村。法定代表人:任海军,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海军、候冬芳、阳谷县武大郎炊饼食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大郎炊饼食品有限公司享有“武大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权,注册号为1037150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执行人武大郎炊饼食品有限公司转让其享有的“武大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权,注册号为1037150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淑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