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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阮国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国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刑初25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国成,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绍兴市越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16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16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4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5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7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一六年九月十六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国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国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阮国成赶至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劳家畈大生村,推门进入该村劳某家,从二楼卧室的床头柜内窃得现金2000元。2、2017年1月30日中午,被告人阮国成赶至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峡山村,踢门进入该村138号胡某家,从二楼房间的柜子抽屉内窃得现金4300元。3、2017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阮国成赶至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毛家村,踢门进入该村胜利183号毛兴荣家,从二楼卧室的纸盒内窃得金戒指1只。案发后,涉案现金1075元已被追回。另查明,被告人阮国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阮国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扣押清单、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劳明建的证言,胡某、毛兴荣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国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阮国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阮国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且涉案部分赃款已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阮国成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阮国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依法应予退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国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二月四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福全派出所的人民币一千零七十五元中的三百四十元退赔给劳大江,余款七百三十五元退赔给胡华荣,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负责处理;被告人阮国成应退赔给劳大江人民币一千六百六十元、胡华荣人民币三千五百六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金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梦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