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掌起镇宇启弹簧厂与宁波锐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掌起镇宇启弹簧厂,宁波锐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2140号原告:慈溪市掌起镇宇启弹簧厂。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慈掌路667号。主要负责人:刘春丽,该厂厂长。被告:宁波锐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纬三路38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747354907E。法定代表人:沈绍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掌起镇宇启弹簧厂诉被告宁波锐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掌起镇宇启弹簧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计460.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之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