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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3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徐伟进与胡文舒、李单超、刘远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进,胡文舒,李单超,刘远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3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徐伟进,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文舒,男,1968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单超,女,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远征,男,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有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单超名下的大众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鄂J3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单超名下的大众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鄂J3xx**)。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