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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月生、王妞连、张铁霖与李明斌、临猗县呈达汽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胜,王妞连,张铁霖,李明斌,临猗县呈达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张月胜,男,194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西街356号申请执行人王妞连,女,194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临猗县七级镇留尚村三组。申请执行人张铁霖,男,200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临猗县七级镇留尚村三组。被执行人李明斌,男,1963年8月2日出生,现住临猗县猗氏镇西里寺村三组。被执行人临猗县呈达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城华晋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月生、王妞连等与李明斌、临猗县呈达汽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明斌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