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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陕西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陕西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张海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徐世高,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7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中,合同相对方系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而非上诉人,故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故本案应由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