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陈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陈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4088号原告:侯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亮,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甲(系被告陈某某之女。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