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锐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浪波湾美发沙龙劳动争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03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何锐,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浪波湾美发沙龙。经营者贺娜。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锐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浪波湾美发沙龙劳动争议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冷劳仲字第65号仲裁裁决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冷劳仲字第65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