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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刑初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4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甲不能到案参加诉讼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以保徐检公诉撤诉[2017]4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因被告人不能到案参加诉讼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小战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高春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