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梁杰申请执行李光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杰,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梁杰,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光,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公路局职工,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光银行存款15251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