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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梁杰申请执行李光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杰,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梁杰,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光,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公路局职工,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光银行存款15251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