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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兴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48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兴旺,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2015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兴旺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小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兴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赵兴旺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大道一段“金甲壳虫”网吧,盗走被害人刘某放在118号电脑桌上的玫瑰金色VIVO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1650元。案发后,被盗VIVO牌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洋。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兴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证人对被告人赵兴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兴旺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成都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成价鉴[2017]60号关于对一部涉案VIVO牌移动电话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网吧内监控视频截图、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华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兴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兴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兴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赵兴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被盗赃物已追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赵兴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兴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