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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桥林农场、邢海堂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桥林农场,邢海堂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8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高碑店市桥林农场,组织机构代码30819252-0,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泗庄镇李庄南村,法定代表人邢海堂。诉讼代表人张维丽,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告人邢海堂,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捕前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泗庄镇李庄南村桥林农场。因本案于2016年7月3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高碑店市桥林农场、被告人邢海堂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军、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高碑店市桥林农场诉讼代表人张维丽、被告人邢海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理,2013年被告人邢海堂在高碑店市泗庄镇李庄南村租用土地1280亩(内含耕地、林地),后于2014年5月12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高碑店市桥林农场”,法定代表人为邢海堂。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高碑店市桥林农场在租赁的林地内建设彩钢房、猪舍等建筑物并修建水泥路。经鉴定,建筑物及水泥路占用规划林地22.783亩、非规划林地1.423亩,使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到破坏。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高碑店市桥林农场的诉讼代表人张维丽、被告人邢海堂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陆某、王某、芦某、林某等人的证言,施工合同、开工通知,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意见书,高碑店市桥林农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及畜禽养殖场备案证明,土地租赁协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作业小班调查设计卡、2011年退耕还林配套荒山荒地造林项目验收清单、保定市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及计划表、高碑店市2011年退耕还林配套荒山荒地造林作业设计、保定市林业工程项目综合办公室关于高碑店市2011年退耕还林配套荒山荒地造林作业设计的批复、保定盈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抓获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高碑店市桥林农场、被告人邢海堂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高碑店市桥林农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邢海堂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志刚审 判 员  郭艳美人民陪审员  刘秀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