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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豆云增与张少军、豆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云增,张少军,豆守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444号原告:豆云增,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少军,男,52岁,汉族,农民,住阳信县。被告:豆守新,男,48岁,汉族,农民,住阳信县。原告豆云增诉被告张少军、豆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云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云增撤诉。审判员  苟秀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