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豆云增与张少军、豆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云增,张少军,豆守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444号原告:豆云增,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少军,男,52岁,汉族,农民,住阳信县。被告:豆守新,男,48岁,汉族,农民,住阳信县。原告豆云增诉被告张少军、豆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云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云增撤诉。审判员 苟秀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