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嘉武与夏仕春、张连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嘉武,夏仕春,张连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521号原告:许嘉武,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宝,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仕春,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张连翠,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许嘉武与被告夏仕春、张连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许嘉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夏仕春、张连翠的起诉。本院认为,许嘉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仕春、张连翠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嘉武撤回对被告夏仕春、张连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许嘉武负担。审判员 骆洪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