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汉森丽业浆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汉森丽业浆纸有限公司,赵燕超,王文文,北京佳博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被执行人:北京汉森丽业浆纸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燕超,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燕超,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文文,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佳博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陈营,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执保6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赵燕超名下的鲁H×××××号、鲁H×××××号车辆。现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燕超名下的鲁H×××××号、鲁H×××××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