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潘友才与徐世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友才,徐世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1228号原告:潘友才,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全,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世安,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东,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洁,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友才诉被告徐世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宁攸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健红、陆宇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吴健红人民陪审员 陆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