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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胡春艳、杨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胡春艳,杨珺,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5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56号。负责人:陈志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春艳,女,1985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杨珺,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星城镇普瑞大道二段278号恒大名都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赖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胡春艳、杨珺、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