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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清泉与李卫华、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泉,李卫华,双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民初153号原告:李清泉,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被告:李卫华,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湖北省沙洋县。被告:双玲,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原告李清泉诉被告李卫华、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李清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计547.5元,由原告李清泉负担。审判员  何文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