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清泉与李卫华、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泉,李卫华,双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民初153号原告:李清泉,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被告:李卫华,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湖北省沙洋县。被告:双玲,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原告李清泉诉被告李卫华、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李清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计547.5元,由原告李清泉负担。审判员 何文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