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1884俞南胜与冒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南胜,冒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884号原告:俞南胜,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孙启东,扬州市江都区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冒坤,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徐启宏,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69号。负责人:史美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第马喜、姜启英,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俞南胜诉被告冒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俞南胜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南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南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0元,由原告俞南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芸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