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姚如义与付天君、河南省一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如义,付天君,河南省一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21号原告:姚如义,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付天君,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被告:河南省一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平原路。法定代表人:付天君,职务:执行董事。原告姚如义与被告付天君、河南省一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