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梁头支行与张民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梁头支行,张民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244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梁头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梁头村梁台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86363363Q。负责人孙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洪禄,职务客户经理。被告张民兵,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天津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民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民兵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彩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丕岳书 记 员 王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