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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随州市白云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被执行人王勃,男,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勃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朝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