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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44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徐云、吴琼、梅士东、陶叶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徐云,吴琼,梅士东,陶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44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高新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62773157G。法定代表人:叶明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吴琼,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梅士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陶叶红,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本院在执行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徐云、吴琼、梅士东、陶叶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徐云、吴琼、梅士东、陶叶红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云、吴琼、梅士东、陶叶红价值14213594.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