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44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徐云、吴琼、梅士东、陶叶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徐云,吴琼,梅士东,陶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44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高新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62773157G。法定代表人:叶明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吴琼,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梅士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陶叶红,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本院在执行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徐云、吴琼、梅士东、陶叶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徐云、吴琼、梅士东、陶叶红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云、吴琼、梅士东、陶叶红价值14213594.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