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谷生怀、佘培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生怀,佘培彬,佘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621号申请人:谷生怀,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山,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佘培彬,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申请人:佘祥林,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申请人谷生怀诉被申请人佘培彬、0佘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谷生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佘培彬、佘祥林所有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谷生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佘培彬、佘祥林所有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巧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