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赵洪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陵支行及沈阳绿丰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小韩村农业专业合作社、沈阳靓马集团有限公司、王心智、岳英丽、李勇、何海林、杨子龙、王彬、薄立明、徐艳铭、乔丽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洪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陵支行,沈阳绿丰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小韩村农业专业合作社,沈阳靓马集团有限公司,王心智,岳英丽,李勇,何海林,杨子龙,王彬,薄立明,徐艳铭,乔丽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1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洪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旺,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陵支行。代表人:杜绍连,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系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系该行职员。原审被告:沈阳绿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立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沈阳小韩村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心智,系该合作社理事长。原审被告:沈阳靓马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书元,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王心智。原审被告:岳英丽。原审被告:李勇。原审被告:何海林。原审被告:杨子龙。原审被告:王彬。原审被告:薄立明。原审被告:徐艳铭。原审被告:乔丽新。上诉人赵洪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陵支行及原审被告沈阳绿丰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小韩村农业专业合作社、沈阳靓马集团有限公司、王心智、岳英丽、李勇、何海林、杨子龙、王彬、薄立明、徐艳铭、乔丽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7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洪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洪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洪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108元,减半收取29554元,由上诉人赵洪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素燕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