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岳某某诉咸阳市某某局渭某某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咸阳市某某局渭某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04行初6号原告:岳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高亮,咸阳市秦都区古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某某局渭某某分局。地址:咸阳市渭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某某,该局某某派出所教导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某某局渭某某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岳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段存禄审 判 员 张安民人民陪审员 贺多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