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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邵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王某1,王某2,时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399号原告:邵某,男,199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伟,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女,199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王某2,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时某,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邵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时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宏剑审 判 员  周晓辉人民陪审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静静附:(2017)皖1204民初39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