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于贵昌与耿家福、扶余市佳福粮油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贵昌,耿家福,扶余市佳福粮油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贵昌,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图街红河小区604栋2单元1楼2号。被执行人:耿家福,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扶余市佳福粮油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三岔河镇西北街二委。被执行人:扶余市佳福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扶余市榆树沟立新村。法定代表人:耿家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于贵昌与耿家福、扶余市佳福粮油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耿家福、扶余市佳福粮油经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扶余市佳福粮油经销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及土地。因所查封的房产及土地均有抵押,故申请人暂不申请处分。申请执行人于贵昌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820000元及利息。于贵昌未能提供耿家福、扶余市佳福粮油经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耿家福、扶余市佳福粮油经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耿家福、扶余市佳福粮油经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