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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2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国全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红军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红军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红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红军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回34000元,余款40000元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贵滨审判员  束超英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