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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5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邹世顺与刘玉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世顺,刘玉庭,王风香,徐玲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5956号原告:邹世顺,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亭,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庭,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风香,女,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杨,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玲春,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平,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负责人:黄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世顺诉被告刘玉庭、王风香、徐玲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邹世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世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伟娜人民陪审员  刘华荣人民陪审员  黄生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子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