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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梁运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运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57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运保,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运保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王昕出庭,指控:2017年4月9日晚,被告人梁运保先后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浙东村一饭店及人民路商城路路口的梦芭莎KTV饮酒。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梁运保驾驶号牌为皖K×××××的小型轿车从梦芭莎KTV出发上路行驶,沿杭州市萧山区萧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东立交桥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运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梁运保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运保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梁运保拘役一个月十五日,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运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运保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运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楼冰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丽芳?PAGE???PAGE?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