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颜兴映、颜兴琼、颜兴友、颜兴秀、颜兴贵与唐文全、向积琼、宋传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之支公司及第三人达县新桥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兴映,颜兴琼,颜兴友,颜兴秀,颜兴贵,唐文全,向积琼,宋传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达县新桥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795号原告:颜兴映,男,生于1975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现达川区)。原告:颜兴琼,女,生于1963年7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现达川区)。原告:颜兴友,男,生于1967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现达川区)。原告:颜兴秀,女,生于1964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现达川区)。原告:颜兴贵,男,生于1969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现达川区)。被告:唐文全,男,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被告:向积琼,女,生于1965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宋传平,男,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现达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珠海路66号。负责人:曹万成,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达县新桥医院,住所地:达县(现达川区)南外通达东路***号。负责人:肖锋,系该院院长。原告颜兴映、颜兴琼、颜兴友、颜兴秀、颜兴贵诉被告唐文全、向积琼、宋传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之支公司及第三人达县新桥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唐文全涉嫌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本案需以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显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