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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5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让德宝诉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让德宝,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862号原告:让德宝,男。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让德宝诉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让德宝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让德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让德宝撤诉。案件受理费4066元,减半收取2033元,由原告让德宝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