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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第一初级中学与邬玉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第一初级中学,邬玉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516号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新街***号。法定代表人:陈玲,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彬,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玉兰,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第一初级中学与被告邬玉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第一初级中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第一初级中学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第一初级中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第一初级中学负担。审 判 员 魏建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丁姣娅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